税务注销登记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税务注销登记核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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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申请材料 |
《注销税务登记表》、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其它需要提供资料 |
《注销税务登记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到指定窗口领取审批文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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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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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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