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国库集中支付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办理付款须提供的审核资: ㈠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㈡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 |
申请材料 |
办理付款须提供的审核资料: ㈠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㈡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
决定机关 |
市财政局 |
程 序 |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填报的申请表并程序性审核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向政府采购的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经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凭申请表和深圳市财政局开具的同意单位自行采购的批准文件,到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发送支付申请(开支付令)后,再递交拨款资料。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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