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批。 |
条 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至第六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书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和休息方式、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每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 (二)《深圳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员工本人同意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签名表(原件1份); (五)企业申请的员工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应当提供经国家资格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深圳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附表1) (二)《员工同意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签名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的对象范围,根据《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执行。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的对象范围,根据《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执行。 |
程 序 |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查批准。 |
时 限 |
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有效期1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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