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收减免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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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要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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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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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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