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许可符合检疫要求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 |
法律依据 |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省间调运的: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2.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省内调运的: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二)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填写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办证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运输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或证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
收 费 | 无,但需收国内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收取。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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