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注销(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注销 |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
申请材料 |
(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符合条件的,发给注销证明,并收回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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