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单指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物种)的品种、数量、地点、方式等。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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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医药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申请材料 |
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书面申请; 2、《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6、证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1)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该物种驯养繁殖档案; (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 (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
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服务大厅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程 序 |
1、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开具回执给申请人备查; 2、经办人员审查交业务科负责人,由业务科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定签发书面审核意见; 3、审核意见书报市农林渔业局林业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
时 限 |
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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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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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根据《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1%收费。 收费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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