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许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陆生)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狩猎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当次有效。 |
法律效力 |
取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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