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许可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 |
法律依据 |
(一)《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第十五条;(二)《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人员素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种畜禽选育种、饲养、兽医等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生产实践经验。生产工人要求经过畜牧兽医专业技能培训; (二)场址选择:环境要求符合GB/T18407.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场址应选择在地势高燥空气流通的地方,栏舍建筑方位宜坐北向南设置;场地应符合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规划,并具备合法的使用证件。场址交通方便,应取得当地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认可;供电应满足生产需要,并取得当地政府供电与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排泄物易于无害化处理,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布局:生产区、饲料加工车间、销售观察室、兽医室、消毒室、生活区应分别分开设置;根据环境状况宜建造围墙、壕沟或其他生物防患设施;大门应设车辆消毒池和人员进出消毒通道;净道与污道宜分开,互不交叉。粪、尿排放沟宜采用防漏暗沟,并与排雨水沟分开; (四)栏舍建筑:每个生产单元猪舍应定为一独立生产单位,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应配备种畜禽测定舍;应配备患病畜禽隔离舍; (五)生产工艺与设备:生产流程宜采用全进全出制;采用管道送水,自动饮水器饮水;可采用人工或机械送料,人工或自动喂料;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定期用水冲洗、排放粪渣; (六)种群质量:来源需从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场引进或经国家批准从国外引进,血缘清楚,系谱完整;种群健康和疾病预防符合《动物防疫法》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病死畜禽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种群数量中原种猪场申报品种母猪(纯种或纯系)400头(一级场300头)以上,杜洛克品种母猪100头(一级场60头)以上,每个品种的核心群应有5个以上不同血缘。原种鸡场每个品种的种母鸡(纯种或纯系)数量,地方品种不少于5000只,育成品种不少于20000只;配套系各品系至少有40个家系,配种母鸡数不少于1600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生产性能、繁殖性能、胴体品质达到畜禽品种标准的要求;有先进的选育种方案,正常开展场内测定,并有年度工作总结;按要求定期选送种畜禽到省种畜禽性能测定中心测定,并达到技术标准; (七)环保要求: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畜禽排泄物符合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八)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猪用)》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禽用)》(原件4份);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情况、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及种畜禽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生产及饲养条件、生产管理及有关制度制订情况(原件1份); (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猪用)》(见附表1)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禽用)》(见附表2)。上述表格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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