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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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国家品审委负责审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七种主要农作物品种。 2.申请者也可以向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审定。 |
申请材料 |
申请者按《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品审办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1.国家品审委 2.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
决定机关 |
六、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包括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国家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审定通过的,由国家品审委编号,并颁发证书,由农业部公告。 初审未通过或审核未同意的,由国家品审办函告申请者。 |
程 序 |
一、农业部组织成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品审委”)和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家品审办”,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国家品审委负责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国家品审办负责国家品审委的日常工作。 二、申请者按《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品审办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三、国家品审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函告申请者。对于决定受理的,函告申请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用种子。 四、国家品审办组织品种试验,试验结束后汇总试验结果,提交国家品审委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初审。 五、专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申请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初审。 六、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包括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国家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七、审定通过的,由国家品审委编号,并颁发证书,由农业部公告。 八、初审未通过或审核未同意的,由国家品审办函告申请者。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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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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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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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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