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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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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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未婚夫妻(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归属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的证明的活动。 财产约定公证由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称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称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一)申办该类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2、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财产的约定协议书;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5、财产清单;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编号、住址等基本情况; 2、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婚前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种类、价值、状况、归属等; 3、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的,共同财产的名称、来源有无其他共有人、归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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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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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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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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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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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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