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公证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涉台公证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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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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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涉台公证 涉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台湾同胞,或公证文书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事项。 请参照相应的国内公证事项提供材料。 |
该业务暂时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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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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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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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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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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