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韩伟静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之父):刘XX,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之母):XXX,女,汉族,1967年,住址同上,无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XX,男,199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追究被告人闫征世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医药费178.02元、特殊服务费用6170元(包括尸体整容、缝合费用3600元,运尸费用400元,尸袋、抬尸等2170元)、死亡赔偿金409340元,丧葬费19356.5元,办理丧事所支出的交通费用2800元、食宿费600元及误工费用2313元,以上合计440757.52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25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XX与韩XX(另案处理)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相约斗殴。约定后,韩XX让孙XX、刘XX等找人帮忙,被害人刘XX接到电话后与杨XX等人一同到了约定地点,但无人手持器械,其目的只是想吓住闫XX,逞逞威风。而闫XX则专程到夜市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其目的与主观恶性不言而预。
当晚22时许,闫XX与韩XX找来的人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人行路上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闫XX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连刺被害人刘XX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刘XX心脏、肺脏及肝脏被刺破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闫XX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对被害人要害部位连刺数刀,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不但触犯国家法律,也给被害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丧子之痛将伴随被害父母余生。
综上,恳请贵院对被告闫XX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请诉请中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40757.52元。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贪污受贿罪律师葛晓波,陈某兴村干部征地贪污案完整判例拆解,职务犯罪实战辩护经验深度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无罪刑事诉讼葛晓波律师案例分享:薛某非法采矿涉案 472 万,经精细化辩护成功获缓刑
- 2026年7月专业靠谱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河南郑州L医生非法经营二类精神药品不起诉案,实务刑辩案例深度拆解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贪污受贿罪专业靠谱律师葛晓波,陈某兴村干部征地贪腐案实战判例深度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葛晓波无罪刑事诉讼分享:刘某侵占自诉四次庭审辩护,终获无罪典型案例剖析
- 一男子因身份证乱借获刑一年半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