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请函
发布日期:2012-09-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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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我双方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我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贵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但时至今日,贵方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诚信,是贵我双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均应遵守的原则。贵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是违约行为,侵犯我方合同权益,造成我方经济损失,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我方在万般无奈地情况下主张诉讼权利,客观上将对贵方商誉产生不好的影响。为实现双赢,请贵方收本函后书面回复我方,并立即付清所欠款项。
祝事业发达!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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