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分为会计专业知识(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和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申请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有效期内的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1份); (三)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一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说明:深圳市财政局受理深圳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核准申请;其他的会计从业资格核准申请由各区财政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
程 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二)内部审查; (三)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会计工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事项.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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