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真实姓名和病情发布在报纸上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我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经医生介绍,我同意使用新型手术方法,但做完后,我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后被告黔江中心医院在未经我的许可下,擅自将我的病情、手术过程等资料及真实姓名一并登载于被告武陵都市报社出版的报章上,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在我家当地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并对我的精神造成极度打击。现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刊登了原告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属实,但黔江中心医院对原告的手术介绍并没有扩大和虚假承诺,在报刊上刊登的也并非属于商业广告,而是医疗专刊的一则介绍内容,且报道内容并非虚构失实,也未侵犯原告的隐私。对原告认为自己因报道而受到精神打击不能赞同。被告方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系患者认为医院和报社未经其同意将其真实姓名和治病情况在报纸上公布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而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隐私权的含义及侵权形式方面的内容。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隐私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住宅权、私生活、信件、日记等私人文件、社会关系、夫妻性生活以及其他公民的个人材料或者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侵犯隐私权的形式包括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等。
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黔江中心医院治疗疾病并运用新技术进行手术治疗的事实,属于原告的私人信息,在未得到原告的许可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应擅自公开,原告对自己的姓名和病情享有隐私权。被告武陵都市报社通过在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采访后,将原告不愿向公众公开的隐私(真实姓名和病情)在报纸上向大众公开,属于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其次,对于“两被告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的内容。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知,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十种形式。且每种形式的运用有其特定的情形。对于隐私权主要涉及的是人格方面的权益,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包括赔礼道歉和给予精神抚慰金等,本案中即是采用了这两种形式。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黔江中心医院治疗疾病的事实,在未得到原告的许可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应擅自公开,被告武陵都市报社通过在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采访后,将原告的真实姓名和病情向大众公开,原告不愿曝露的隐私由此公布,该行为实为不当,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针对原告由此受到的精神损失问题,因原告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程度,但碍于该案的实际情形,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分页标题#e#
一、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被告武陵都市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武陵都市报上向原告何中强赔礼道歉;
二、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被告武陵都市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承担原告何中强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何中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武陵都市报社承担300元,原告何中强承担10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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