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七)
发布日期:2012-09-10 作者:杨振夏律师
转发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十五、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十六、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五十七、将第二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七条,修改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五十八、删去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五十九、将第二百四十五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庭审律师观点合理却未被法院采信的核心原因
- 广州诉讼解惑:庭审律师说得很有道理,法官为何不采纳?
-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起诉重新分割?
- 起诉前当事人决定不再起诉,律师前期工作完成,无需再补缴律师费
- 检察听证常识科普|听证看不到完整案卷?别误解办案流程
- 民事维权科普:事实占优势,也未必能顺利拿到支持
- 打官司明明自己有理,为什么最终还是败诉?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认知误区
- 民事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区检市检均不支持监督,还有哪些合法救济途径?
- 一审败诉不要盲目上诉,民事二审改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 打官司为什么告错人,就算有理也无法实体审理?
- 枉法裁判的判决书里面,会出现 “投名状” 吗?
- 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二审改判翻盘概率大吗?广州民事二审实务详解
- 派出所笔录复制粘贴,起诉状标准表述
- 司法鉴定存在技术漏洞,法官是否能够识别?
- 法官能否识别司法鉴定报告隐藏的技术缺陷?专家辅助人有什么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