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证据收集
发布日期:2012-08-27 作者:吴建华律师
判断一个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明白证据的特征:第一,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如书证、物证,要求应当是原件;而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则只能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第二,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需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第三,合法性,即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 68 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在交通事故以及类似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作为受害人一方,首先,如果车辆和财产受损,可以主张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贬值损失(需要申请法院鉴定)以及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营运损失。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费用票据以及维修清单、鉴定结论书等。
作为受害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受害人需要提供的有: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和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残疾鉴定意见书、被抚养人身份证明,住所地居委会开具的被扶养人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证明意见等。受害人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合理费用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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