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分支机构设立(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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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人才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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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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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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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2、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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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表》(原件1份),附分支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和持证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2、《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分支机构的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5、分支机构的资产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7、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8、市外人才中介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出具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批复文件。 业务表格可登陆深圳市人事局(编办)网站(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www.szzw.gov.cn)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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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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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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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1、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2、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3、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4、受理机关领导复审后签署意见;5、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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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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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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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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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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