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经营企业设立的撤销(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在宝安区范围内设置、经营或者撤销渡口(不含公路渡口)。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粤府办〔1986〕146号)第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渡口设施: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照明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渡口工作人员: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渡口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渡口全貌(照片1张); (三)渡口设施(清单1份); (四)渡口设置申请表(原件4份); (五)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六)当地水务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七)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宝安区交通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宝安区交通局网站(//www.baoan.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宝安区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宝安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程 序 |
(一)受理申报; (二)区港航管理所会同海事部门现场察看; (三)区交通局审核; (四)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渡口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的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渡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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