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机构。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有10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办报告(原件1份); (二)申办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原件1份); (五)成立鉴定所的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六)鉴定所场地、设备清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见附表),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程 序 |
(一)申请者提交所需资料; (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的申办资格进行审查; (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是否同意设立鉴定所的批复。同意设立的,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二条。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后,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每2年对鉴定机构实行年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鉴定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年审时取消其鉴定资格。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五条。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职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认定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用地的审核
- 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 西藏自治区成立社会福利企业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成立儿童福利机构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 省打假办工作职责(广东)
- 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定(广东)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规则(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热门文章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 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登记(北京)
-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的变更(深圳)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北京)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广东)
- 省打假办工作职责(广东)
-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深圳)
-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审批(深圳)
-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深圳)
- 申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及申报程序 (南京)
- 期刊出版单位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登记地)(北京)
-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深圳)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办事指南(南京)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情况介绍(广东)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变更登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