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典当企业申办变更(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办理典当企业申办变更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在商务部统筹规划的数量范围内,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报时间先后确定。 |
条 件 |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 |
申请材料 |
一、关于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XXX的请示(原件); 二、典当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三、全体股东对变更事项的大会决议(原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全体股东决议及修正后的章程(原件);五、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变更经营地址时提供); 八、调减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全体股东决议、出资承诺书及验资报告(原件;调减或增加注册资本时提供); 九、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交); 十、国家和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变更事项,将上述相关要求的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五份报送广州市经贸委,并提供相关的原件核对。 |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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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一)申请人上报资料; (二)典当行申报材料批量初审; (三)向商务部上报规划; (四)商务部对规划进行批复; (五)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商务部要求,上报初审合格的申请。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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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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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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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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