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在深圳设立成品油仓储企业。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三条、第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根据《深圳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数量,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划》原则依法确定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对象。 |
条 件 |
(一)依法取得储油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储油设施符合《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储油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建设批准 1.关于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的申请(原件1份,见附件1);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成品油仓储设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采用合作方式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和申请单位以外的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仓储设施所在位置示意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二)经营批准 1.关于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原件1份,见附件2);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的批准函》(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成品油仓储设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油库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建设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建设单位出具的《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8.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
关于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的申请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程 序 |
申请单位在办理以下手续前,需确认已依法取得国土部门根据市贸工局编制的《深圳市加油站、仓储行业5年发展规划》确定出让的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用地。 (一)建设批准 1.收件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3.处领导审核; 4.局领导审定后签发《关于同意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的批准函》。 (二)经营批准 1.收件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3.处领导审核; 4.局领导审定,报商务部备案并抄送申请单位,商务部同意备案后向企业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三)设立分支机构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和经营新的成品油仓储设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
时 限 |
建设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收到商务部同意备案的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许可证件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内容发生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证书因故被撤销时止。企业变更需向深圳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于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法律效力 |
获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可利用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储油设施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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