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设立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
法律依据 |
民政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第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书》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书,街道以上残联部门提出意见,市民政局审查后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有效期5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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