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
法律依据 |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七条;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政府令第37号)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1、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 3、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5、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会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 6、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 7、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8、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9、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决定,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条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起开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一次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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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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