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审批或审核意见(对申请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提出审批意见)。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十四条;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14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五条; 4.《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条 件 |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6.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
申请材料 |
1.宗教团体申请书(原件1份);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 |
申请人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此表格为一套,不提供网上下载打印,可在市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免费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决定机关 |
申请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取得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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