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品种或经营数量(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增加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品种或经营数量 |
法律依据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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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申请材料 |
1、 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物种数量变化申请表》,在“物种、数量变化”后面的[ ]里打“√”; 2、物种来源证明(如供货协议原件和供货方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进口批文复印件等); 以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经营医药保健食品的企业还必须提供其名称、种类、成分表、年度计划等; 3、《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副本。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物种、数量变化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程 序 |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时 限 |
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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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此项目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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