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兽药经营企业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许可从事兽药经营。 |
法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经营兽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程 序 |
位于罗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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