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二、《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必须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二、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三、允许经营的范围:零售业(不包含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以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四、经营场所要求:用途应是店铺、商场、柜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
申请材料 |
一、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原件):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三、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证明可提交以下文件: ①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六、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1)经营场所:①使用临时建筑、改变用途建筑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文件、消防部门验收证明及产权证明材料;②房屋用途必须为“商铺”或“商业”; (2)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其中,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等12类商品的零售业务,按我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执行; (3)拟从事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537-2002)的规范用语。 |
申请受理机关 |
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一、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领取并填写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
时 限 |
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2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职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认定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用地的审核
- 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 西藏自治区成立社会福利企业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成立儿童福利机构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 省打假办工作职责(广东)
- 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定(广东)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规则(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热门文章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 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登记(北京)
-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的变更(深圳)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北京)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广东)
- 省打假办工作职责(广东)
-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深圳)
-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审批(深圳)
-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深圳)
- 申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及申报程序 (南京)
- 期刊出版单位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登记地)(北京)
-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深圳)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办事指南(南京)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情况介绍(广东)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变更登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