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项目设立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三来一补项目设立。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1日实施)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 |
一、中方加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加工协议(原件1份); 六、商务单位、中方加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三来一补项目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
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与合同约定期限一致。 |
法律效力 |
领取《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后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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