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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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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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三)有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转递并经省司法厅预先核定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四)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五)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六)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具体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6】第57号)) (八)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九)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十)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
申请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登记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批文; (四)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六)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 (七)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十)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 (十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受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决定机关 |
省司法厅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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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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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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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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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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