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
申请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内申请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
程 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时 限 |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
法律效力 |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表格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许可附表一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许可附表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许可附表三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职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认定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用地的审核
- 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 西藏自治区成立社会福利企业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成立儿童福利机构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 省打假办工作职责(广东)
- 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定(广东)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规则(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热门文章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 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登记(北京)
-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的变更(深圳)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北京)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广东)
- 省打假办工作职责(广东)
-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深圳)
-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审批(深圳)
-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深圳)
- 申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及申报程序 (南京)
- 期刊出版单位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登记地)(北京)
-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深圳)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办事指南(南京)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情况介绍(广东)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变更登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