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变更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范围的变更 |
法律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条、第9条、第11条; 2、《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粤新出[2003]7号第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1、注册资本:包装装潢类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生产场地:包装装潢类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100平方米; 3、生产设备:包装装潢类不少于两台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4、个体企业只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2份); 2、工商局字号查询证明、名称准用回执;已成立的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区经发局的批准文件(中方单位属市级一类商务单位则只需提供一类商务单位证书)和合作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4、《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2份);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6、《设备清单》(原件2份); 7、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投资方的资信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9、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 10、中方及外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并在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各方单位的公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程 序 |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3、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理由。 |
时 限 |
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规定 |
法律效力 |
印刷企业凭此开展印刷经营活动,并办理《营业执照》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规定 |
表格下载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书范本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设备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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