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解散(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提前终止、解散的办事指南: 保税区企业提前终止、解散应提交的材料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十二条; 4、《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法律规定规定的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
申请材料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注:申请书由企业书写,陈述清楚原因及内容。) 2、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l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
程 序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
时 限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有效期限到企业清算结束。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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