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批发企业变更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一)书报刊批发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审批(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我省书报刊批发审批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粤新出〔2003〕8号)第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1.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需办理批准手续。许可条件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的许可条件相同; 2.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 |
1.《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2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需提供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三种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程 序 |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可申领工商执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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