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企业分立的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分立所需材料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七条;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资发〔1997〕2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6、《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同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申请材料 |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已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1份,申报企业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8)分立后新设企业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原件各1份);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3)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外资企业章程(原件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5)各分立后企业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各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
程 序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
时 限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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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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