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中的单位名称变更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许可(含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换证)。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
申请材料 |
1、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监督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4、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法律效力 |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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