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人职业保障
发布日期:2012-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公诉人;职业保障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公诉人是从事国家公诉的检察官。建立和完善公诉人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公诉人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公诉人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是公正司法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公诉人精英化、专家型职业建设思路,强调要把公诉人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作为检察机关的基础工作和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加强公诉人建设,首先要加强公诉人职业保障,包括职业权力保障、地位保障、收入保障、安全保障、教育保障等。笔者试就公诉人职业保障谈些个人浅见。
一、公诉人职业保障的依据及相关规定
(一)公诉人职业保障的客观依据
公诉人是检察官,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来考察,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为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均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专职制和高薪制等职业保障制度。在澳门,检察官的职级、待遇和荣誉,都优于澳门公务员,与法官的地位和待遇相同。检察官的薪俸,相当于澳门总督的67%至75%。每位检察官都配有高级专车和专职司机,每位检察官办公室还有足够的司法文员和书记官等辅助人员。凡位及检察官职务者,可以要求配备负责安全的保镖一至两名,这些都说明澳门的检察官社会地位较高。各国虽国情不同,但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确属共同的客观需要,这些保障机制基本上保证了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其工作具有专职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公诉人职业保障的法律依据
我国《检察官法》在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9条中对检察官享有的职业权利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即:一是检察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是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检察官的职业收入保障在《检察官法》第十二章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为: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公诉人职业保障现状
(一)职业权力受制约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公诉人。但是,检察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公诉人独立行使职权也难以保证。比如,检察机关很早就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主诉检察官审查案件仍要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请示,没有独立处置权利,无法体现独立办案的职业权利,实际上增加了重复劳动,造成资源浪费。
(二)职业地位难凸显
现行检察院体制是受地方党委管理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检察院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属于地方党委。地方组织部门并不十分了解检察院的业务,用人标准最看重的还是政治素质,或者说看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服从大局。另外,地方看重的还有综合素质,主要是管人管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专业水平,这是与公诉人职业化、专业化背道而驰的。这样就可能形成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管理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一部分优秀公诉人被埋没,不能被提拨到重要岗位上来。在这种用人环境下,公诉人的职业地位无法彰显。
(三)职业待遇不对称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工资保险福利作了专门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在目前,无论是工资待遇还是干部管理,检察官都是以公务员的管理模式管理的,在管理和待遇上与检察官的素质要求不相匹配。国家对检察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它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往往低于其他政府部门,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检察官心理的不平衡。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当前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公诉人工作越来越繁重,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检察院实行公诉人办案补贴、出庭补贴,以提高公诉人待遇,但是,这些补贴大部分都是由各检察院在自己的经费中挤出来,时常无法兑现,不少优秀公诉人因检察院待遇太低、政治上前途无望而转行去当律师或调动到其他政府部门,造成优秀公诉人才流失。
(四)职业安全压力大
公诉人工作前承侦查机关,后启法院,这个过程中始终面对着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既处在同犯罪直接较量的第一线,同时又处于诉讼监督的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第一线。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有关侵害检察官、公诉人人身财产安全、阻碍公诉人履行职务的事件时有报道,公诉人承受着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公诉人审查任务重工作压力大,超负荷的运转摧残着公诉人的健康。不少地区公诉人平均每天必须办结一件案件,工作超负荷运转,加班加点更是常有之事。在依法治国方略日益推进的今天,公诉人自身安全和健康如何保障,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难题。
(五)职业教育无特点
近年加强了检察官培训力度,但是这些培训对于西部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而言好像冬日的太阳普照不了每一个角落。公诉人员的培训几乎还是按照理论自学、实战锻炼和经验积累的模式进行,接受上级组织的调训、集训较少。再加上培训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要由接受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支出,受经费及人员结构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安排干警参加上级检察院的培训极其有限。有的干警从参加工作就到检察院,工作长达10余年,除了参加本院和市级检察院组织的为期半天、或者一天的理论或业务培训外,没有参加过一次省级检察院组织的任何培训。而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法警,教育培训工作却搞得很好,平时集训,授衔、晋衔培训等搞得很正规,也抓得很扎实。
三、公诉人职业保障建议
(一)建立公职业权力地位保障制度,确保公诉人依法履职
公诉人职业特点决定了公诉人职业具有稳定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应从制度上保证公诉人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度不被动摇,最大程度地保证公诉人独立行使职权,增强公诉人职业的神圣和尊荣。可尝试建立公诉人司法豁免制度,即公诉人依法履行公诉职务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同时,公诉人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起诉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公诉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要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确保落实主诉检察官各项职责。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承办案件,负责处理相关事项。
(二)建立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公诉人应有尊荣
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作了规定,但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具体标准和经费来源并不一致,差异较大。实际上,地方检察院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官经济困难,生活清贫,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可言,难以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同时,检察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公诉人处于执法办案第一线,面对的利益诱惑更甚。因此,在加强检察官收入保障的同时,应争取并落实公诉人办案补贴、出庭补贴以及主诉检察官待遇,同时,对于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给予精英公诉人津贴,上述经费均应由财政核拨,确保检察官能够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相关津贴,并逐步提高检察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同时鼓励、指引公诉人良性发展。
(三)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高公诉人职业素质
在教育培训的目标上,应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转变,从普及型教育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性培训为主的转变,培养高素质的精英化、专家型公诉人。要建立健全与公诉人职业相适应的公诉人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国家检察官学院的优势,在省、市建立培训基地,采取与高校联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应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围绕公诉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有的放矢,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调训、轮训,确保基层检察院公诉人每年至少受训1次。从长远看来,必须加强基层公诉人的业务和政治素质培训,特别是要提供与高层业务和管理者的沟通和联系,开阔视野、提升境界。
(四)建立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公诉人安全保险
公诉人在履行职务中,应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降低安全风险。要建立公诉人职业安全保障制度,除已实行医疗保险外,应该为公诉人实行职业安全保险,并明确公诉人的职业安全保险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保险。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一切对公诉人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必要时,可为公诉人配备法警,依法维护公诉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坚决支持其依法履行职务。
【作者简介】
杜之平,单位为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王佳丽,单位为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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