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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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开业(10天)其他30天 |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办资格:(开业)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 ||||||||||||||||||||||||||||||||||||||||||||||||||||||||||||||||||
申办手续: | 申办资格:(开业)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 ||||||||||||||||||||||||||||||||||||||||||||||||||||||||||||||||||
办理程序: |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登记注册费 各类企业法人户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总额0.8‰收取;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收取44000元。 价费字 [92]414 沪价行 [99]353 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外商独资企业增加50%。 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字[92]414 沪价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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