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5C008-02 |
事项名称: |
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的决定》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6、《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7、《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 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9、《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
收费标准: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和各区县工商分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
乘车路线: |
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
联系电话: |
82690302、82690324、1601315 |
监督电话: |
12315 |
相关网址: |
//www.baic.gov.cn |
备注: |
办理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2)验资证明; (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注: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 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变更出资方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变更经营范围: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公司类型: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3)股权转让协议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划转文件; (4)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期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有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转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注: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5、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3)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和各区县工商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3、乘车路线: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4、联系电话:82690302、82690324、1601315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45─16:00 冬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15─16:00 7、网址:www.BAIC.gov.cn |
相关表格下载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委托)书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