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8c004-08 |
事项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38号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66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理程序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其本国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 2、被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3、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并告知申请人。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将审定结论、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66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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