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06-04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司法部的审批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83,58575626 |
监督电话: | 58575912,58575628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名称变更申请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2001年12月27日) 2、经公证、认证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已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2001年12月27日)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楼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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