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合并、分立的审核(北京)
项编号: | 0008C006-05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合并、分立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66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合并、分立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合并、分立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一)提交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分立、合并代表机构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2001年12月27日)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2001年12月27日)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2001年12月27日)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2001年12月27日)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五项2001年12月27日) 6、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2001年12月27日) 7、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2001年12月27日) 8、各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9、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吋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 (二)注意事项: 3、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楼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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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分立审核信息表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合并审核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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