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5C006-01 |
事项名称: |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的决定》修订) 6、《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7、《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 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9、《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10、《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
乘车路线: |
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
联系电话: |
82690302、82690324、1601315 |
监督电话: |
12315 |
相关网址: |
//www.baic.gov.cn |
备注: |
办理程序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集团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1、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2、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集团控股成员为本市企业的提交该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集团控股成员为外埠企业的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企业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3、乘车路线: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4、联系电话:82690302、82690324、1601315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45─16:00 冬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15─16:00 7、网址:www.BAI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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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委托)书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企业集团章程(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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