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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1C004-02
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变更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社部令第10号)   
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5号公告)   
4、《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年第57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ld.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变更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已经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变更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变更机构名称:证明材料能够说明变更前后名称的联系。

2、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且不少于50平方米。(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3、变更法定负责人:新任命法定负责人合法性。

4、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5、变更有效期:业务开展正常和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变更机构名称>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机构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3、 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变更地址>
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4、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变更法定负责人>
法定负责人的股东任命决议或上级主管任命书等和身份证复印件 
5、 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变更业务范围>
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6、 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变更有效期>
工作总结和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配合有关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凭证、文书,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通知申请人领取,将一份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的审批表转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人存档,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开具《变更职业介绍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加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
3、不予许可的,制发《职业介绍机构变更不予许可告知书》(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ld.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及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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