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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设立审核推荐(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8B051-01
事项名称: 典当设立审核推荐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各区县商务局20个工作日、市商务局20个工作日、商务部4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各区县商务局
办公地址: 各区县商务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mbc.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典当设立审核推荐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6)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设立典当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告知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各区县商务局20个工作日、市商务局20个工作日、商务部4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商务局 
2、办公地址:区县商务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7、网址:www.bjmbc.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申请设立典当行备案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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