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中十个常见的误读条款
发布日期:2012-06-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2.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酒后驾车或飙车所引起的事故是绝对不赔的。因为酒后驾车与飙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不作理赔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保险公司将这种事故列入免责条款,也是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3.当肇事车主在遭遇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该车主理应承担的事故损失额的。因为逃逸的肇事车主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企图逃避理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不作理赔。其实这条免责条款是告诫肇事车主一定要协助交警部门进行事故举证,便于维护车主理赔的正当权益。
4.有些车主由于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续缴保费,如果汽车在这段“车险真空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就无能为力了。毕竟原先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理赔责任,所以车主应及时续保车险,使保障理赔权益不受损失。
5.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车轮单独损坏包括轮胎和轮毂损坏,所以在日常车辆出险中凡是轮胎和轮毂受损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当汽车有因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但轮胎损失费用仍不做赔付。建议夏天的轮胎充气不要充得太足,热胀冷缩的作用会导致轮胎气压加大,快速行驶时甚至可能造成爆胎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6.保险公司对于车主私了事故赔偿款是不赔的。由于缺乏定损单据,保险公司难以全面了解事故过程与车主事故责任,无法客观给予理赔依据,不作理赔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规避理赔的道德风险,避免车主虚构事故,通过索赔而获取非法利益。车险专家建议车主们宁愿多花点时间与精力等待保险公司作事故查勘定损,便于维护车主的正当理赔权益。
7.通常盗抢险的理赔范围只限于整辆汽车被盗抢,不会对某些汽车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等状况给予理赔。因为保险公司需要规避道德风险,避免有些车主故意隐藏某些零部件,再以零部件被盗抢为由,通过以盗抢险索赔而不当获利。
8.如果汽车被盗抢过程中,车身留下了盗抢痕迹,尽管汽车并未被盗走,但对于车身因盗抢而造成的损失,如车门被撬等现象,也不属于盗抢险的理赔范围。
9.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基本限于汽车发生碰撞等事故时,导致车内人员闪躲不及而意外受伤,由于急刹车或人员下车时所发生意外受伤不是由汽车事故引起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也是不作理赔的。
10.附加险也有免责条款。
由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有很多除外责任,比如车损险对汽车遭受火灾的损失可以承担理赔责任,但对汽车自燃现象却无能为力,再如车损险的理赔对象限于保险事故责任内的汽车损失,但对车内人员因碰撞事故而受伤却难以理赔。
这时车主就需要投保附加险种,如汽车自燃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便于完善车险理赔覆盖面,弥补车损险理赔面不足,很多附加险种就是针对车损险的免责条款而设立的。
如果车主觉得汽车经常路过建筑工地,可能被石块跌落砸坏车玻璃,就可以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将事故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或者车主觉得自己经常外出,但驾驶技术尚不过关,有时与其它车辆发生小碰擦,不妨投保车身划痕险以规避事故损失。车险专家提醒说,虽然附加险种能弥补三者险与车损险的理赔局限性,但它们同样设有免责条款,车主也应当全面了解这些免责条款,避免理赔纠纷。
当我们拿到保险单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将合同仔细看一遍,明白自己的行为还要受到哪些限制,免得出了事故无法赔付,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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