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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设立(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9C003
事项名称: 国内旅行社设立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旅游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北京旅游大厦
乘车路线: 地铁一线在建国门站下,特1,52,802在日坛路站下
联系电话: 85157158、85157156、85157154
监督电话: 65158225
相关网址: //www.bjta.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国内旅行社设立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国内旅行社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营业设施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审批后交纳lO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B5纸);
3、申办旅行社可行性报告(
B5纸);
4、申办旅行社资信证明;
5、房产证明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6、至少
1名助理会计师的助理会计师证书复印件(B5纸);
7、申办国内旅行社的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应写“国内旅游业务”,
B5纸);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9、正式申报时,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两份);
10、申请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申请事项的,需出具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1、正式申报时,第1项至第6项提交材料应当按规定粘贴于《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的指定位置。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3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办人,通知申办人到财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须一次性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旅游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
建国门外大街28号北京旅游大厦

3、乘车路线:地铁一线在建国门站下,特1,52,802在日坛路站下
4
、联系电话:85157158、85157156、85157154
5、监督电话:65158225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ta.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一)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二)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三)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四)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五)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六)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立申请书(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营业场所和设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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