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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例及详解

发布日期:2012-06-04    作者:杜冠华律师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7月11日晚12时许,被告人闰XX伙同陈XX,朱XX、王XX、(上述人员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至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莲山家园,盗窃被害人金XX停放在此处的紫红色“宗申”牌Zs型二轮摩托车车一辆,经鉴定人民币3300元。
2007年7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闰XX伙同陈XX、朱XX、王X等人预谋后,至山东省胶南市灵山卫镇“烨辉”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肖X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鑫源”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人民币3600元。
2007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闫X伙同陈X、朱X、王X、等人预谋后,至山东省胶南市滨海办事处黄石坎村20号门前,盗窃被害人李X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建设”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2800元。
2007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闰XX伙同陈XX、朱XX、王X等人预谋后,至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社区村政楼13号西单楼道口外侧处,盗窃被害人管XX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隆鑫”牌LX110-D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人民币2160 元。
2007年10月18日17时许冯X(己另案处理)骗取被害入宫XX的桑塔纳出租车(经鉴足价值人民币3 3670元),后通过赵X(己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卖给了王XX。经王XX、胡XX等人介绍,被告人闰XX在明知该桑塔纳出租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
综上,被告人闰XX、陈XX作案四次,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860元;被告人闫XX收受赃物共计3367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XX在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XX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审判
被告人闫XX、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闰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XX在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闰XX,陈XX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各自认罪悔罪情节,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
杜冠华律师系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XX系从犯;
二、被告人陈XX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到案;
三、被告人陈XX犯罪情节较轻;
四、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系初犯并有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杜冠华建议陈XX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
一、被告人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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