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新规对处理医疗纠纷标准更加明确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受访的众多法律专家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现在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医疗纠纷,而不是《民法通则》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高院的做法的好处可以将这种处理标准更加明确化,从而避免部分法官仍然自主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表示,《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其规定多具有原则性、宏观性,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些就需要在该法精神的指导下出台相关的《细则》进行明确。而在《细则》还没有出台之前,地方司法机关对此出台《意见》进行尝试无疑是件好事。
据广东高院民一庭负责人透露,目前广东高院对相关问题正在进行调研。
对于全面适用《侵权责任法》,也有部分单位、个人有不同意见。广州一位三甲医院负责人认为,如果完全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今后医患之间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以《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医院不利。他说,在正常的医疗救助活动中,是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风险事故”。
“曾有这样的案例,有医生给一位急性阑尾炎病人进行手术,由于病人本身有心脏病等合并症,最后死在手术台上。还有很多的案例,是因为一些人对一些普通药物存在过敏反应,出现死亡事件。按照严谨的医疗事故评定,这些根本算不上是医疗事故,但如果适应了《侵权责任法》进行相关赔偿,由非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最后吃亏的很可能就是医院。”
也有人认为,全面适用侵权责任法在举证责任的划分上对患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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